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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传义、周彩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传义,周彩娣,颜伟兵,颜红斌,张才彪,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赵镇、陈泓晓。被告:黄传义。被告:周彩娣。被告:颜伟兵。被告:颜红斌。被告:张才彪。被告: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传义。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传义、周彩娣、颜伟兵、颜红斌、张才彪、台州市传超手套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10元,减半收取745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