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3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栗长远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长远,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郑州黄山一派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歌商贸有限公司,高旭杰,罗民生,孙龙,王玉杰,张向东,郝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465-7号申请执行人栗长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73号。法定代表人高旭杰。被执行人郑州黄山一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郭家咀村。法定代表人孙龙。被执行人郑州东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华中食品城56号12-13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被执行人高旭杰,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罗民生,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孙龙,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玉杰,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郝豫云,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绿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2217.65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杰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06号11号楼4单元4层50号(权证号0911033**),张向东、郝豫云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99号院40号楼5单元1-2层41号(合同号GX1400184****)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伟审 判 员 赵 云助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