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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立民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学理与新疆光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光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李学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光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西路金鹭水景花园43幢1层0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理,男,汉族。上诉人新疆光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学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新疆库尔勒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轮台县,故轮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佳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