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照荣与杨照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照荣,杨照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杨照荣。被执行人杨照法。申请执行人杨照荣与被执行人杨照法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1)胶南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照法向本院交付案款5852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胶南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