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非磊,刘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行审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肥乡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合相,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非磊。被执行人刘芬芬。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4)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王非磊、刘芬芬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010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非磊、刘芬芬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苗月臣审判员 肖艳芳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