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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竹棚子137号。负责人周杰。被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李家崖。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被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0元,由原告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破���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但唐付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胜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