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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罗春贵、陈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5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代表人孙炳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山、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春贵,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陈著,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陈鑫,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柳介容,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坛法,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张丽英,女,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王小钊,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王晓丽,女,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福建速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福建省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三层B09号。法定代表人罗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罗春贵、陈著、陈鑫、柳介容、陈坛法、张丽英、王小钊、王晓丽、福建速通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榕民初字第806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春贵、陈著、陈鑫、柳介容、陈坛法、张丽英、王小钊、王晓丽、福建速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春贵、陈著、陈鑫、柳介容、陈坛法、张丽英、王小钊、王晓丽、福建速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何 瑛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廖小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