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蔡甲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甲,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873号原告蔡甲。被告樊某某。原告蔡甲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甲、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甲诉称,其与被告樊某某于2005年相识,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0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8日生育儿子蔡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将儿子抱回被告父母处,一直不回家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被告樊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没有异议。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其是出于照顾儿子的情况,才会回父母处居住,但期间其和儿子也回去居住的,不存在原告陈述的分居情况。现其不同意离婚。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0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8日生育儿子蔡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蔡甲要求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