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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福辉与葛正碧、周加庆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夏福辉。被告葛正碧。被告周加庆。被告广陵区红星船厂,住所地在本市泰安镇芒稻镇芒稻村。委托代理人马蓉,该厂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福辉诉被告葛正碧、周加庆、广陵区红星船厂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辉撤回对被告葛正碧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刚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曾天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