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玉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217号罪犯陈玉波,曾用名陈玉坡,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德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24.7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2010年5月、2012年12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三次共减刑二年八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陈玉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