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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运云、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云,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83号原告:王运云,船员。委托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中。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根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云与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云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运云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云撤回对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