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振全要求宣告罗宗华死亡案(2014)隆昌民特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昌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李振全,女,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申请人李振全要求宣告罗宗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振全于2014年5月16日起诉来院称,罗宗华于2003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罗宗华死亡。经查:罗宗华,男,汉族,1956年3月19日出生。罗宗华与申请人李振全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振全与被申请人罗宗华婚后于1984年7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罗哲,现已独立生活。罗宗华之父罗端甫于1985年7月20日病故,罗宗华之母彭南锡于1995年病故。罗宗华于2003年6月到新疆乌鲁木齐外出务工未归,申请人于2010年3月29日向隆昌县公安局金鹅镇第一派出所报案寻找,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4日发出公告,并在《四川法制报》登报寻找。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宗华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证明一份、接(报)警登记表一份、四川法制报一份、独生子女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二份在卷佐证罗宗华从2010年3月起,失踪已超过4年。本院认为:罗宗华离家出走之日起至今4年多的时间里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友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振全作为罗宗华的妻子,现申请宣告罗宗华死亡,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宗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