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终字第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宗少华与江苏泰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泰东科技有限公司,宗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内(民主社区)。法定代表人吴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列君、王洪明,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少华。委托代理人卢晓峰,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泰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徐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泰东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泰东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