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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金德贵与金全胜、金立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贵,金立腾,金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金德贵,男,4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金立腾,男,26岁,蒙古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金全胜,男,52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申请执行人金德贵与被执行人金全胜、金立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金全胜的工资收入1500.00元,足额46045.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