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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柳某某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9日刑满释放;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代理检察员龚圣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大关县天星镇谭某某家杂货店盗窃烟柜抽屉里的现金860元。作案后返回大关县城;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大关县天星镇刘某某家杂货店盗窃刘某某放在烟柜里钱包及现金980元。作案后,其将钱包丢弃,返回大关。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柳某某,并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014)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为了吸食毒品,窜至大关县天星镇谭某某家杂货店,盗窃了谭某某家放在烟柜抽屉里的现金860元后返回大关县城;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再次窜至大关县天星镇刘某某家杂货店盗窃了刘某某家放在烟柜里钱包内现金980元后返回大关县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过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谭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1日12时许,放在自家杂货店烟柜抽屉里的现金860元被盗的事实经过;刘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放在自家杂货店烟柜里钱包内的现金980元被盗的事实经过。2、证人廖某某证实,当天自己不在家,晚上七点过回来才听妻子谭某某说被盗了;证人袁发均证实,2014年11月26日听刘某某说他家被盗了。3、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以及受案登记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具体经过情况。5、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就是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家杂货铺的人。6、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系吸毒人员。7、(2014)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刑罚。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且为吸毒而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柳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一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本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世友审 判 员  幸 群人民陪审员  陈利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