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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王凤明、齐旭芹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王凤明,齐旭芹,王庆光,张洪波,贺军,王亚杰,黄福忠,孔祥玲,王德江,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被执行人王凤明,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旭芹,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庆光,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波,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杰,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福忠,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孔祥玲,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德江,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明、齐旭芹、王庆光、张洪波、贺军、王亚杰、黄福忠、孔祥玲、王德江、王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