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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刘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齐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彭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基本情况同被告刘某某,系彭某外祖母。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雪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刘某某及被告彭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齐某某因故向他人借款,因齐某某无还款能力,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代齐某某偿还借款212万元,齐某某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2015年4月1日,齐某某去世,二被告作为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但二原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2万元。被告刘某某、彭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齐某某留下两套房产变卖后可以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齐某周系夫妻关系,齐某某和齐某某系二人所生,齐某某系齐某某姐姐,齐某某与彭某某婚后于1998年1月25日生育一子彭某。齐某周于2004年12月12日死亡,齐某某与彭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彭某由父母共同抚养,之后彭某一直随母亲齐某某生活,齐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去世,齐某某去世后彭某由外祖母刘某某抚养,现正读高中。齐某某去世后遗留房产三套,一套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室,面积某某平米,该套房产因伊某某起诉齐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法院查封,保全金额772740.8元,该案正在审理中。另两套房产系位于桥东区某某室房产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安置的房屋现正建设中,两套面积分别为58.44平米和78.38平米。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齐某某向向原告借款80万元,偿还伊某某借款80万元,后齐某某作为齐某某担保人,于2014年2、3、4月共偿还伊某某借款30万元,以上合计110万元。2014年3月12日齐某某又向原告借款102.2万元,偿还乔某某借款102.2万元,此款是通过网银直接由齐某某的银行卡转到乔某某卡上,并有乔某某出具证明证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离婚协议书、还款证明、伊某某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房产证、城市房屋拆迁调换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齐某某向原告借款212.2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齐某某去世后,二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212万元的主张本院支持。齐某某之子彭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齐某某去世后实际由外祖母刘某某抚养,故刘某某符合作为彭某监护人的条件。因伊某某起诉齐某某、齐某某一案尚在审理中,齐某某所留拆迁安置房还在建设中,遗产价值尚不能确定,故二被告具体还款数额只能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确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某某借款212万元,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0元由被告刘某某、彭某承担,在继承遗产的拍卖价值中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76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