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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献军人民陪审员  刘其知人民陪审员  许素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