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献军人民陪审员 刘其知人民陪审员 许素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