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漆昌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铜鼓乡五通嘴村。被执行人:梁志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活道镇洞心村委会洞心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漆昌万与被执行人梁志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志聪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漆昌万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漆昌万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志聪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3000元��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