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邰XX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苏*楼。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海文,系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代理检察员李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XX及其辩护人王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1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晟玛金源浴池附近的道边上,被告人邰XX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XX贩卖0.8克毒品冰毒。被告人邰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证人陈XX、祁X、王XX、候XX、张XX的证言;被告人邰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谷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邰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XX辨称,其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是谷X卖的。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是谷X让邰XX说的,与事实不符,供述以庭审为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邰XX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邰XX无罪。理由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仅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一份笔录和同案犯谷X的供述,无其他旁证;本案关键证人陈XX的证言前后不吻合;被告人邰XX的毒品来源是不能查清的疑点,无法合理排除;通过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弓长岭公安分局苏家派出所“情况说明”和被告人邰XX的哥哥邰XX出具的书面材料可见,邰XX向公安机关举报陈XX等人吸毒,故毒品不可能是邰XX卖给陈XX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邰XX无罪。辩护人为上述辩护向本院提供了情况说明、被告人邰XX的哥哥邰XX提供的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晟玛金源浴池附近的道边上,被告人邰XX假借谷X之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XX贩卖0.8克毒品冰毒。被告人邰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邰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邰XX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XX月XX日。3、情况说明二份证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邰XX、谷X到案后供述如何反复的说明。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明,2014年9月15日,祁X、陈XX、候XX因吸毒,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16日,王X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5、现场检验报告证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邰XX尿检结果为阳性;2014年10月28日,谷X唾液检测结果为阳性;2014年9月15日,祁X、陈XX、候XX尿检结果为阳性;2014年9月16日,王XX尿检结果为阳性。6、通话记录四份证明,被告人邰XX的通话记录;谷X的通话记录;陈XX的通话记录。7、证人陈XX2015年3月11日的证言证明,谷X外号“拉凳子”。2014年9月15日11时许,陈XX欲通过邰XX购买毒品,二人开车至弓长岭区汤河镇晟玛金源浴池旁边的过道处。陈XX通过车窗将人民币300元交给谷X,邰XX下车和谷X在道边说话。后邰XX将0.8克冰毒带回车上,邰XX将其中0.1克冰毒留下,将剩余的0.7克冰毒交给陈XX。陈XX没有看见谷X将毒品递给邰XX。8、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张XX不认识邰XX,没有向其贩卖过毒品。9、证人祁X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祁X通过电话联系陈XX,让其将毒品送到祁X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新楼29栋4楼的住处,后陈XX将毒品送至上述地点。10、证人王XX、候XX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陈XX将毒品送至祁X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新楼29栋4楼的住处。11、证人谷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谷X外号“拉凳子”,案发前被告人邰XX欠谷X500元钱。2014年9月15日,邰XX、陈XX开车到弓长岭区汤河镇晟玛金源浴池对面的路边找谷X。陈XX先从车里递给谷X300元,后邰XX下车告诉谷X其从张XX处购买了冰毒0.8克,并通过谷X将毒品卖给陈XX,陈XX给谷X的300元钱就当是还谷X的欠款。12、被告人邰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邰XX曾向谷X借款500元。2014年9月15日11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晟玛金源浴池对面的路边,邰XX虚构谷X向陈XX贩卖毒品的事实,实际将自己从张XX处购买的0.8克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陈XX,以偿还其欠谷X的借款。案发当日,被告人邰XX自己留下0.1克毒品,将剩余0.7克冰毒交给陈XX。公安机关在谷X的帮助下将邰XX抓获。被告人邰XX曾以300元的价格向张XX购买了0.8克冰毒。13、辨认笔录证明,陈XX辨认出谷X系被告人邰XX联系的“拉凳子”。14、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谷X的住所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物品。1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公安机关询问邰XX时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邰X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且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邰XX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邰XX第一次的供述与证人谷X、陈XX的证言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本院认定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邰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学峰代理审判员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