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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陶双双聚众斗殴罪,陶双双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725号罪犯陶双双。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岳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双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千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千元,本次缴纳2千元)。减去先前羁押及其服刑期间已减去的刑期,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陶双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陶双双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陶双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双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双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