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苏祖和、凌陆花、苏琼英、苏凌、苏强与四川天丽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代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祖和,凌陆花,苏琼英,苏凌,苏强,四川天丽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代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苏祖和,男,汉族,1937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凌陆花,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苏琼英,女,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凌陆花,系苏琼英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苏凌,女,199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凌陆花,系苏凌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苏强,男,201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凌陆花,系苏强的母亲。被执行人四川天丽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法定代表人何代霖。被执行人何代霖,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申请执行人苏祖和等5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1900元,执行费44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天丽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代霖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祖和、凌陆花、苏琼英、苏凌、苏强申请执行四川天丽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代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