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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孟州市泰利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孟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全太,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孟州市泰利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出票人为孟州市泰利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19日,汇票编号为0014116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孟州市泰利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申请办理原汇票金额为100000的款项支付核销。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泰利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孟州市泰利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康秀丽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