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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同军与蒲宏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军,蒲宏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陈同军,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蒲宏刚,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原告陈同军与蒲宏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原告陈同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宏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蒲宏刚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军撤回对被告蒲宏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同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舒晓华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