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关华与仙居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关华,仙居县公安局,泮杏芳,杨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初字第10号原告吴关华。被告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解放街82号。法定代表人施伟军。委托代理人应清华、王伟杰。第三人泮杏芳。第三人杨赛莉。原告吴关华要求被告仙居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关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关华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关华承担。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吴相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