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向志武与王光生、廖少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志武,王光生,廖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向志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光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廖少芳,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光生、廖少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志武借款本金162667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94元,申请执行费234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生、廖少芳的银行存款16680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66801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