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万 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007号罪犯万军,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铜仁市碧江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于2013年6月1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军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军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员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