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孙进丰、孙蕊蕊、晋以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孙进丰,孙蕊蕊,晋以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X。代表人:段江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中,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进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被告:孙蕊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被告:晋以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孙进丰、孙蕊蕊、晋以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