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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良如与林吓香债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良如,林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冯良如,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吓香,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良如与被执行人林吓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吓香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可执行,现名下有位于平潭县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5月21日对该房产实施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2015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双方均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