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计献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张计献,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青海省贵德县人,住青海省贵德县。上诉人张计献不服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立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海南中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海南中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张计献起诉要求贵德县人民政府赔偿强拆其房屋等造成的损失,属行政赔偿诉讼范畴,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毅民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华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