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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行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与汇众汽车维修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汇众汽车维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法定代表人李银中,系主任。被执行人汇众汽车维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与被执行人汇众汽车维修为行政征收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时被执行人关门歇业。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行审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