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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三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雅英、施祖虞等与周兴军、齐爱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黄雅英,居民。申请执行人施祖虞,居民。申请执行人倪诗美,居民。申请执行人施冬梅,居民。被执行人周兴军,居民。被执行人齐爱会,居民。被执行人高传富,居民。被执行人冯连军,居民。被执行人曲阳县利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郎家庄乡葫芦汪村。法定代表人庞争起,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雅英、施祖虞、倪诗美、施冬梅与被执行人周兴军、齐爱会、高传富、冯连军、曲阳县利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4)滨中民一终字4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865607.23元,已执行435543.71元,尚欠430063.52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4)滨中民一终字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释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