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制复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镇执制复字第001��申请复议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国良。申请复议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执字第42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执字第427号罚款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