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扬中新时代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扬中新时代文化广告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中新时代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万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龙年,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7号五楼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利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扬中新时代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台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时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依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区域代理协议的约定,凤凰资讯报社将其AB版江苏省内广告交由新时代公司代理,同时授权新时代公司为江苏地区广告总代理。因此,凤凰资讯报社允许他人在《凤凰资讯报》镇江地方版B版及《凤凰资讯城市指南》上发布江苏地区的广告构成违约。(二)依据协议约定,凤凰资讯报社提供每期AB版1/3的版面作为新时代公司发布广告使用,该报总共16个版面,AB版1/3的版面相当于5个整版再单1/3版,凤凰资讯报社未按新时代公司的要求发布整版广告构成违约。(三)按照凤凰资讯报社刊登的广告收费价目表,新时代公司的损失超过了一审法院自由裁量的数额,且由于凤凰资讯报社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当对新时代公司的逾期收益予以补偿。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新时代公司与凤凰资讯报社之间签订的广告区域代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首先,依照协议第一条第2项、第二条第5项的约定以及授权证书载明的内容,凤凰资讯报社将其面向全国发行的《凤凰资讯报》AB版江苏省内广告交由新时代公司代理,新时代公司为凤凰资讯报社在江苏地区广告总代理,而非独家代理。在新时代公司广告版面未能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凤凰资讯报社有权自行安排广告版面。因此,凤凰资讯报社允许他人在《凤凰资讯报》镇江地方版B版、《凤凰资讯城市指南》上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其次,依据协议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凤凰资讯报社提供每期AB版1/3的版面作为新时代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在A1版发布的广告不得超出A1版面的1/3。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凤凰资讯报社为新时代公司提供整版广告,且在实际履行中,每期广告以1/2居多。由此,新时代公司关于凤凰资讯报社未为其发布整版广告构成违约的主张,与上述协议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不符。第三,依据协议第三条第6项的约定,新时代公司缴纳的2010年广告代理费为15万元,双方自2010年1月1日履行至2010年9月发生争议,并一致同意于2011年1月1日解除协议。由于凤凰资讯报社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提供A1版面的1/3供新时代公司发布广告等违约行为,凤凰资讯报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新时代公司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在协议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新时代公司提供的广告价目表不能证明系凤凰资讯报社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新时代公司亦未能提供其实际收取广告费用的相关财务凭证以确定实际损失数额,一、二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凤凰资讯报社的违约程度及新时代公司的实际损失,酌定其损失为50000元,未支持其200万元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新时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扬中新时代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