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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东与陆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陆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徐东。被告陆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诉被告陆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徐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