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江容与陈尔会、王某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容,陈尔会,王某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王江容,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尔会,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甲,女,汉族,2011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陈尔会(系王某甲母亲),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容诉被告陈尔会、王某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江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9.00元,减半收取1754.50元,由原告王江容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代理审判员  吴 笛人民陪审员  杜秀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