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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xx,女,现年25岁,山西省翼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凯瑞,山西华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xx,男,现年26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xx于2015年6月5日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员  陈作明审 判 员  李学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史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