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思全与陈仲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思全,陈仲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思全,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仲学,男。上诉人胡思全因与被上诉人陈仲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思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思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思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思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