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行监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耿守兰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连行监字第00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守兰。委托代理人刘彩金。委托代理人金彦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中方、赵丰轲,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67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惠、李华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耿守兰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2)连行终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复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耿守兰申诉称:1.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够民生;2.连云区三产指挥部、先河评估公司相互勾结、弄虚作假,评估报告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裁决主要证据评估报告不具合法性、真实性;3.被申请人徇私舞弊,调解公示程序违法,连云区三产指挥部擅自扣留营业手续,擅自界定房屋性质,先河评估公司出具不实评估报告;4.被申请人裁决程序违法,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5.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剥夺申请人的胜诉权,被申请人隐藏毁灭证据;6.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行政裁决程序违法;7.我方与开发商的拆迁纠纷,从裁决、复议、一审、二审,可以说已经四审,认定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竟如此的困难,评估报告是房屋拆迁的核心要件,不真实不合法的评估报告我方是拒绝接收的。综上,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新行初字第14号、(2012)连行终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撤销连建裁(2011)054号行政裁决,依法确认连拆许字第(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律师费5万元。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在复查期间,耿守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裁决时的《答辩状》一份;2.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诉初字第1号及本院(2013)连行诉终字第0012号行政裁定书各一份;3.2009年6月29日远通公司《房屋拆迁申报表》一份;4.2009年7月15日《远通公司拆迁许可证听证会》笔录一份;5.2009年6月10日《拆迁安置房方案》一份;6.2013年10月13日朱玉东证言一份;7.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一份;8.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一份;9.钱明西电话光盘一盒,主要说明远通公司与市建设局及先河公司官商勾结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程序违法,法官违法裁决等。经质证,市建设局认为上述证据均达不到对方举证目的,对此不予认可,远通公司质证意见与市建设局质证意见一致。本院复查认为,耿守兰提出的诸申诉请求在原一、二审中均已提出,且原一、二审法院对诸理由已做了充分地分析和阐述,原一、二审对此分析认定并无不当。另外,尽管耿守兰在复查期间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其申诉主张,耿守兰以此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守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李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