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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青岛橡胶谷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橡胶谷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2号原告青岛橡胶谷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焱。被告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大北。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橡胶谷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橡胶谷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审 判 员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