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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义军与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利丰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案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义军,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利丰源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再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义军,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代理人马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19688-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国际商贸城2-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萍,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利丰源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77608654-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国际商贸城平3-02号。负责人刘小萍,经销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保强,男,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金义军与被申请人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农家福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利丰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兵一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2014)新兵民申字第001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兵一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三、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隆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