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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符代应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代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885号罪犯符代应。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五监区服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代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符代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符代应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符代应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代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代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