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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动力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动力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92号原告深圳市动力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北座301。法定代表人张莉华。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智慧广场C栋3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李月花。原告深圳市动力卓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动力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8元(原告已预交57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