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友平、谭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95-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曾友平,男。被告谭荣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友平、谭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主动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友平、谭荣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42元,减半后收取970元,由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曾群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