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法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伊力阿木?肉孜、热依娜、王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杰,伊力阿木·肉孜,热依娜,王琦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法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杰,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强军平,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力阿木·肉孜,男,维吾尔族,1966年10月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热依娜,女,维吾尔族,1989年1月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琦,女,汉族,1988年2月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敬明芳,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玉杰与被申请人伊力阿木·肉孜、热依娜、王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做出(2014)克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玉杰称:本案一审判决“被告王玉杰、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各向原告热依娜赔偿损失16450元”,二审予以维持,该判决是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有损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判决。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未通知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二审未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进行纠正。一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克拉玛依市禹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禹荣物业公司)和克拉玛依市禹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禹荣房产公司)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错误的。申请人并不负有证明赔偿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l、关于禹荣物业公司应为责任主体:申请人在一审中根据被申请人热依娜向法庭提交的与禹荣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禹荣物业公司对涉案下水管道的维修管护义务。禹荣物业公司在下水管向外渗水之初只是简单堵塞未及时正确履职,而在其后的6个小时又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禹荣物业公司未及时对已经出现问题的下水管及时维修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后禹荣物业公司在与被申请人热依娜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派车拉走了部分损坏物品,故禹荣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对排水设施负有维护、维修及管理的合同义务。申请人认为禹荣物业公司应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2、禹荣房产公司是涉案商铺的施工人及出租人。申请人在一审中当庭阐明禹荣房产公司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仅仅是依据事故发生后对涉案共用下水管线进行了加粗和改造,根据《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第4.1.3款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家共用未单独排水的排水管管径仅为100mm,事故发生后该排水管才经维修更换为150mm管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据禹荣房产公司在2013年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即禹荣房产公司对涉案排水管负有最低两年的质保责任。很显然其负有对涉案排水管的保修义务,并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必要诉讼参加人应追加而未追加存在错误,二审法院未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下水管堵漏渗水事件常有发生,而对于疏通费用的承担,如发生额外费用由全体共用人平均分摊。本案中发生渗漏的下水管道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家商铺共用。被申请人热依娜店内发生渗漏的地漏旁摆放有盥洗池和洗头床用于美发洗头等,其本人也在使用该排水管道,且使用过程中头发等杂物必将进入下水管道。那么因共用排水管造成的地漏渗水的责任,全体共用人都应当承担。本案中,热依娜发现下水管渗水而物业公司仅做简单堵塞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后听之任之,致使漏水6个小时后损害发生,其作为下水管的共用人,在水管已出现问题未排除隐患时未加一般注意,其本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疏忽大意致使损失扩大的过失责任;而位于被申请人热依���店铺正上方的月亮城餐厅,一审判决仅凭月亮城餐厅业主的否认及热依娜当庭认可不要求其赔偿,在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即排除了其赔偿责任;而对于位于与热依娜相隔至少十几米的申请人和三楼的圣伊园自助餐饮广场两家业主,在未查明下水管渗漏原因的情况下,仅凭事后掏出的沉积在下水道中的菜叶、油污和印有申请人名称的餐勺等杂物,即推定由申请人与圣依园两家下水管共用人承担热依娜的全部损失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显失公平的错误判决。其次,本案未查明涉案排水管发生渗水的明确原因,欠缺归责的基础要件。本案中申请人已尽到善良相邻人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行为。故而申请人承担因共用人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二审被申请人热依娜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热依娜未能举证���明涉案排水管发生渗漏的原因,也无有效证据能证明其明确的损失物品及其价值。其提供的证据都为自制手写单据,且一审中被申请人热依娜自述,热依娜主张的毁损物损失未提出相应损失金额的鉴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撤销(2014)克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伊力阿木·肉孜称:二审判决很清楚,当时我在现场,我也进去看了,堵塞的东西都是火锅店材料、勺子、菜叶等,上次开庭的时候已经谈过了这个问题,我认为下水管道再大如果平时不注意维护也会造成堵塞。事发时我没有开业,只是试营业阶段,事发当天热依娜到我的店中看到我并没有经营,后厨干净整洁,我认为我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被申请人热依��称:本人是受害者,我的店在一楼,火锅店在二楼,从我店下水道里出来的都是他们火锅店的料,有筷子和勺子,勺子上面有王玉杰店名,下水道堵塞的当天,我到二楼月亮城餐厅去看了,当时后厨都没人,还没有正式营业,本人事后收拾了十几天才能营业,现在我的店里开门还有火锅味,我认为王玉杰和王琦的火锅店必须承担责任。因此,一、二审认定的责任是正确的。被申请人王琦委托代理人称:我们同意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本案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四个共有人都有不当使用的地方,管道没有达到国家使用标准。热依娜在发现下水管有冒水迹象的时候物业没有及时解决这个问题,房产、物业及四个共有人共同的原因造成这个热依娜的损失,只判王琦和王玉杰承担责任是不对的,一审我们申请追加禹荣物业公司和禹荣房地产公司,但是没有批准,伊力阿木��肉孜也是这个管道的共有人,也是做餐饮的,下水管的堵漏是达到一定量的堆积才造成喷发的。热依娜也是下水管的共用人,头发也是特别容易造成下水管堵塞的原因,是否能够仅凭堆积物就说伊力阿木·肉孜没有任何责任,我们同意申请人再审的意见,我们恳请法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查明:热依娜经营的“坦娜孜服饰店”,王玉杰经营的“火之恋自助海鲜养生火锅”,依力阿木·肉孜经营的“月亮城宴会厅”,王琦经营的“圣依园自助餐饮广场”,共用一条排水管道。2014年4月10日晚9时左右,热依娜店铺内的排水管道突然迸出水,致热依娜店内的婚纱、模特模型、装修部分损失,溢出的水中含有火锅油;从排水管道掏出的杂物中有鱼丸,印有“火之恋”的餐勺等。因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热依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热依娜与王玉杰、王琦、依力阿木·肉孜共用排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溢出现场照片显示,溢出的水中含有大量火锅油;从排水管道掏出的杂物中有菜叶、鱼丸、印有“火之恋”的餐勺,堵赛排水管道的污物来源于火锅店,热依娜的损失应当由经营火锅店的王玉杰和王琦平均分担。王玉杰与王琦辩称损失应当由热依娜、依力阿木·肉孜共同承担,因热依娜经营的是婚纱店,店内并无灶具;排水管内排出的为火锅垃圾,热依娜与依力阿木·肉孜不应该承担损失。王玉杰辩称排水质量、设计不合格是溢水的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禹荣房地产公司增设排水管道并不能直接得出排水管质量和设计不合格及排水管质量、设计是溢水发生原因的结论。王玉杰辩称禹荣物业的行为是漏水直接原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王琦称热依娜本人不作���是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因热依娜并非专业水管工,其发现渗水和迸出水时均及时通知物业人员处理,已尽到注意义务,故对王琦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关于损失具体数额,热依娜主张财产损失25148元,经营损失7260元、店内装修费4800元。对于财产损失,其中紫色晚礼服3800元、绿色艾提来丝婚纱9500元、红色艾提来丝婚纱6000元、模特模型1920元、有收据和照片予以证实。婚纱为新娘在婚礼当日穿着的衣物,具特殊意义,新娘在选择婚纱时要求非常严格,一旦污染很难向外出租;且上述三件婚纱两件为艾提来丝婚纱,一件缀有大量亮片,难以清洁,加之火锅油本身不容易去除的性质,王玉杰和王琦应当向热依娜按上述价值承担赔偿义务。热依娜提供的购买凭据虽为收据,但符合市场一般交易习惯,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头纱损失,热依娜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持。关于地毯、皮鞋、帆布鞋损失,热依娜未提供购买发票予以证实,考虑热依娜确有损失,酌情支持600元。关于清洗费1600元,有小票、洗衣单予以证实,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维修费用4800元,有照片与收据予以证实,虽无发票,但符合自用房屋装修一般交易习惯,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经营损失,其中溢水当日的化妆费480元,热依娜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关于4月11日的婚纱租金4500元、总管礼服租金600元、化妆费880元、装扮婚车费用200元,该院认为婚纱租金过高,酌定为3000元,其他部分符合当地婚礼价格,依法予以支持。关于4月13日的经营损失,因此次溢水主要造成热依娜地面和墙面部分损失,3日后热依娜应当正常经营,故对热依娜主张的4月13日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热依娜损失共计32900元(3800元+9500元+600元+1600元+4800元+3000元+600元+880元+200元)。王玉杰与王琦应当各承担一半即16450元(32900÷2)。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王玉杰,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各向热依娜赔偿损失16450元;(二)、驳回热依娜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玉杰不服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查明下水管渗漏原因的情况下,仅凭事后掏出的沉积在下水道中的菜叶、油污和餐勺等杂物即判定堵塞排水管道的污物来源于火锅店,由上诉人王玉杰和王琦承担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显失公平;二、本案中,禹荣物业公司和禹荣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主体被遗漏,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经二审法院审理并认为,本案涉及的堵塞物是大量的火锅油、菜叶、鱼丸、“火之恋”火锅店的餐���等杂物,这些证据能证实堵塞排水管道的污物来源于火锅店,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是经营火锅的王玉杰和王琦。王玉杰与王琦应当承担热依娜的财产损失。对这项上诉请求不予采纳。王玉杰提出“禹荣物业公司和禹荣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体被遗漏”的上诉理由经查明,该案是因用户使用不当导致排水管道堵塞造成热依娜的财产损失,并非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未尽到维护和维修责任导致设施损坏或故障引发的管道堵塞,故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经原审查实,排水管线溢出物为火锅店杂物,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为经营火锅店的王玉杰和王琦,导致热依娜所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禹荣房产公司和禹荣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维修责任或因管线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况且上述两公司与王玉杰、王琦、热依娜、依力阿木·肉孜及热依娜与王玉杰、王琦、依力阿木·肉孜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请再审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认定正确。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热依娜的损失,原审查明较为详细,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各方陈述及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并无错误。综上,原一、二审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玉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班达力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