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人叶x文与被执行人卢x生、卢x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x文,卢x生,卢x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叶x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被执行人卢x生,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卢x荣,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x文与被执行人卢x生、卢x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x生、卢x荣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叶x文向本院表示,若被执行人卢x生能一次性偿还其23,000元,则同意放弃本案其他债权,并愿意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可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卢x生已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23,000元,申请执行人叶x文也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2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0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