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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兆卫,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经开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0591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