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英杰与王发、王玉卓、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西郊办事处保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英杰,王发,王玉卓,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西郊办事处保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英杰,通达驾校业主,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发,住吉林省白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卓,住吉林省白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西郊办事处保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春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汤艳辉。再审申请人石英杰因与被申请人王发、王玉卓、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西郊办事处保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石英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金 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