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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38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龙文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2031-5。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刚(该公司职工),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发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江苏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