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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XX刚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刚,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刚,男。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漫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际松,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刚与上诉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雷曼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XX刚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张,其与雷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漫铁商谈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公司,在商谈之后于2014年1月2日入职雷曼公司,由于新公司注册需要时间以及选聘新公司的高管、核心经销商作股东、开发产品均需要时间,所以在雷曼公司成立新的事业部由其担任总经理解决上述问题后再成立新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XX刚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二、雷曼公司是否应当支付XX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XX刚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雷曼公司上诉主张XX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保底工资24400元,加上津贴、补贴以及差旅费等业务开支才5万元,因此应当按24400元作为计算XX刚2014年6月份工资的标准。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XX刚的具体工资数额,但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XX刚的工资为税前5万元(含各项津贴、补贴),以XX刚的实际出勤率核算,每月按雷曼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故XX刚的工资标准应按上述双方约定的标准发放。原审以5万元作为月工资标准,计算XX刚2014年6月份应得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雷曼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雷曼公司是否应当支付XX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雷曼公司上诉主张解除与XX刚的劳动合同合法,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雷曼公司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雷曼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应视为违法解除。曹���刚主张系为了与雷曼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公司而入职雷曼公司,由于新公司注册需要时间以及选聘新公司的高管、核心经销商作股东、开发产品均需要时间,所以在雷曼公司成立新的事业部由其担任总经理解决上述问题后再成立新公司。而根据雷曼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会议纪要、XX刚提交的解散事业部的通告以及短信记录,均可以证明为成立新公司做准备而成立的事业部已经解散,XX刚与雷曼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虽然XX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但该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审判决雷曼公司支付XX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雷曼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XX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XX刚上诉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雷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至2014年7月期间的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XX刚上诉请求雷曼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该期间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XX刚上诉请求雷曼公司返还质押担保的股票并解除双方的担保关系以及赔偿损失,返还质押担保的股票并解除双方的担保关系请求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赔偿损失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不予处理,XX刚可另循途径解决。XX刚上诉请求雷曼公司支付2014年5月份、6月份差旅费共计25152.9元,因该请求涉及用���单位的财务报销制度,故该请求不属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原审予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在本案不予处理。XX刚上诉请求雷曼公司返还扣押的西服5套、短袖和衬衣10件、领带3条、鞋子3双、挂烫机1台、苹果电脑1台,因XX刚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其请求返还的物品确在雷曼公司处且被雷曼公司控制,故对XX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雷曼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表示XX刚可以随时回雷曼公司取回自有物品,XX刚可自行前往雷曼公司取回其自有物品。根据XX刚在本案的胜诉比例,本院酌定雷曼公司支付XX刚律师费2500元。综上,上诉人雷曼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上诉人XX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导致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XX刚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上诉人XX刚的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以上支付义务,上诉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XX刚负担5元,上诉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